深食药监办〔2008〕190号
各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
为促进药品生产企业检验能力提高,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503号令)及《关于加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深食药监安〔2008〕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督促企业加强对药品质量检验关键环节的管理,我局决定对全市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进行检验能力考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目的
充分发挥药品技术监督效能,通过现场考核、实验考核等方式,考评我市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的检验能力,促进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检验能力的提高,确保药品生产质量安全。
二、考评对象
深圳市辖区内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及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制剂室。
三、考评内容
质量检验部门的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药品检验技术能力。
四、考评方式及结果评价
(一)考评由两部分构成:现场考核和实验考核;
(二)现场考核由市药检所依据现场考核实施细则,组织现场考核小组到被考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及结果初步评定(市药检所负责结果审核);
(三)实验考核由市药检所依据实验考核实施细则,选取质量稳定的品种,编制盲样后分发到各被考评单位;各被考评单位按相应要求和规定时限完成检验工作;再由市药检所对被考评单位上报的检验结果和检验报告进行评定。
(四)市药检所根据现场考核和实验考核评定结果,按现场考核占40%、实验考核占60%的比例得出被考评单位的综合得分。根据综合得分情况,将被考评单位的检验能力分为满足(80~100分)、基本满足(60~80分)和不满足(60分以下)三个等级。
五、考评时间
考评工作从2008年10月开始到2009年12月底结束,分期分批进行。
第一批为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25家)。计划在2008年12月底完成现场考核工作及实验考核工作,期间同时完成非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52家)和医疗机构制剂室(10家)的实验考核工作。
第二批为成药类非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37家),计划在2009年8月底完成。
第三批为中药饮片类药品生产企业(11家)、气体类药品生产企业(4家)和医疗机构制剂室(10家),计划在2009年11月底完成。
六、工作要求
(一) 各被考评单位要高度重视和积极配合考评工作,认真做好迎接考评的各项准备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二) 各被考评单位要在于11月14日前到市药检所领取实验考核样品,并于11月26日前将检验报告和实验考核资料上报市药检所。逾期不予办理。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联系人:吴晓冬、文屏,电话:25874429、82059141,传真:25923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