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管公示
(2008年第2号)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每2年复核1次。根据上述规定,下列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在2007年完成《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核,但至今仍未申报。请下列企业尽快向我局申报(申报办理程序可登陆我局网站www.szda.gov.cn查阅)。2008年应完成复核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发证年份为2006年)请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证当月向我局申报复核。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