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思想 明确任务
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在全国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邵明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高度重视。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把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今年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从政治和战略的高度,深刻阐述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重大意义,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提出了明确要求、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深刻指出了商业贿赂给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主义建设与发展带来的严重危害,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今年政府机关反腐倡廉的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出成效。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强调,要从政府自身建设和改革的需要出发,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坚决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吴官正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工作报告中,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抓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2006年2月28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做了总体部署。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视和决心,表明了我国反腐败工作正在向纵深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把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作为治理重点之一,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决定,对医药购销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涉及医疗服务和医疗购销的由卫生部门负责,涉及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我们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解决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的高度,深刻理解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增强做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提高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与纠正医药行业不正之凤、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降低虚高药品价格、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密切相关,关系到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大局和医药经济健康发展大局。国家局党组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具体部署。按照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要求,国家局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由我担任组长,惠鲁生、曲淑辉同志任副组长,有关司室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规范行政权力组、严格审评审批组、规范市场秩序组、案件查处组4个业务工作组。办公室主任由惠鲁生同志担任。办公室抽调专门人员集中办公,具体负责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目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治理商业贿赂组织体系、相关工作制度已经建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经形成,并将在这次会议上征求大家的意见后尽快印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紧密结合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周密部署,稳步推进,抓住关键,突出重点,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任务,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一)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的指导思想
(二)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的总体目标
(三)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的重点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营销人员在推销药品、医疗器械过程中,以各种名义给予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回扣、提成等财物的行为;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在批发零售、原料采购、广告宣传、参加药品、医疗器械投标竞标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的行为;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稽查处罚等重点监管环节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准入资质、减轻或逃避处罚的行为;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使其产品进入医保目录、虚报成本抬高药价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插手干预药品企业经营或投资入股药品研究、生产、经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在行使监管权力过程中,收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行为。
(四)开展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工作应遵循的指导原则
第一,要坚持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
第二,要坚持统筹部署,稳步有序推进。
第三,要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
第四,要坚持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
(五)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主要内容
1、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自查自纠是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环节。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是自我教育、自我检查、自我纠正的过程,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坚持依法治理,坚持自查与自纠并重,坚持生产经营者与监管者自查相结合。自查自纠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动员教育(4月到6月)。
第二阶段为查摆问题(7月到9月)调查摸底,了解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分析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现状,掌握商业贿赂行为易发的关键环节和岗位;着重查找2003年以来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存在的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查找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公众健康与安全的突出问题。同时认真查找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对查找出的问题逐一核实查证,确定重点,分类处理。
第三阶段为分析整改(10月到12月)。要从体制机制、经营理念、监管理念以及思想道德观念入手,深入分析不正当交易行为发生的内在规律、表现形式及其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逐一进行整改。
第四阶段为总结提高(2007年1月到2月)。
按照中央的有关要求,国家局将选择部分省市和企业作为联系点,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推动自查自纠工作深入开展。国家局党组每位成员将负责联系1个省局和1个企业,通过联系点的工作,了解治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推动工作的开展。各省局也应结合自己的情况确定联系点。
2、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
在查办案件中,一要畅通举报渠道。二要建立案件协查机制。三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四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
3、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一要加强宣传教育。
二要加强督促和引导。
三要加强企业诚信建设。划分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信用等级,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对采取不正当交易行为获取商业机会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将采取严厉措施予以制裁。对已经构成违反《药品管理法》的,依法处置直至吊销其许可证或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产企业许可证。
四要完善法规制度。
五要加强监管,深化改革。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强化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GMP、GSP认证后的督查;规范药品委托加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研究和推行药品企业推出机制,对达不到GMP、GSP要求的一律停止生产经营,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依法予以吊销许可。积极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形成一批跨地区、上规模、集约化、高水平的医药流通企业,使药品流通渠道由分散型向集中、透明、规范、高效的方向转变。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取得实效
第一,要及时健全组织,切实加强领导。
第二,要精心筹划安排,注重协调配合。
第三,要注重调查研究,加强督导检查。
第四,要加强荣辱观教育,提高队伍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