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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已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和省科技厅指示精神,自即日起停止按《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受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申请高新技术认定的受理时间另行通知。请广大企业提高警惕,不要听信不法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不实之词,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特此通知。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