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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科技项目验收的同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5-12-08
 

  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办法(试行)》和《深圳市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完成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并符合科技成果登记条件的相关单位,应立即办理科技成果登记,以便及时申请享受有关政策如:新产品、科技成果推广、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和申报科学技术奖励等等。

  为了方便科研单位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特别是申请验收的科技计划项目)可以将“登记”和“验收”同时进行,具体办法是:

  1、 研发单位在市民中心55-57号窗口递交申请科技计划

项目验收材料的同时递交“科技成果登记申请书”

  2、 填写科技成果登记申请书的流程如下 :

从 http://www.nast.org.cn/default.jsp 网址下载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填写有关表格——同时准备相关附件材料并提交上报软盘(成果登记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及软盘)。

  3、科技项目验收合格后,将直接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成果登记工作,研发单位前往窗口领取验收证书的同时领取“登记回执”——公示2个月后领取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联系人:蔡怡虹

  电 话:82107096

              市科技和信息局项目监督管理处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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